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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集合6篇

规章制度 时间: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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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是中华民族十分重视的美德之一。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篇一】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传播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论;

  2.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或举行宗教活动,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3.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文明,不检点,行为失范,参与赌博、色情、吸毒、酒驾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行为的;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罢课、非正常上访,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的;

  5.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6.工作日午间饮酒或酒后上班,工作时间内违规上网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7.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无故不上课,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

  8.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或者利用学生信息谋取利益的;

  9.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活动的;

  10.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11.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12.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的;

  13.对校园欺凌现象疏于预防、处置,未尽到相应职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故意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的;

  14.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5.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处理办法

  1.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方面一票否决,1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提拔任用,并取消市、县级名师(名校长)、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建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2.学校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清单行为或接到举报,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上述清单行为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篇二】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适用对象

  田心小学教师

  二、负面清单内容

  (一)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传播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论,传播宗教、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1

  三、处理办法

  (一)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清单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年度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二)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岗位聘用、职务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特级教师评选等方面一票否决,撤销荣誉称号和奖励,5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教师有上述师德负面清单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处罚。

  四、有关要求

  各教师要充分认识师德建设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责任制,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和人员,细化考核方案和办法。强化师德监督,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开设网络投诉平台、聘请社会人士担任师德监督员等方式,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监督平台。

【篇三】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规范全镇教师从教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城关镇中心学校决定从2019年2月开始在全镇学校实行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负面清单涉及内容:
  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十条禁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列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2、歧视、侮辱、驱赶、拒收学生行为;
  3、乱收费、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行为;
  4、不服从学校工作分配行为;
  5、不遵守单位考勤纪律和病事假制度行为;
  6、拒不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不完成教学“六认真”行为;
  7、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行为;
  8、过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
  9、其他师德师风问题行为。
  二、负面清单的认定情形:
  1、
  各级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禁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
  2、
  被举报查实的;
  3、
  在重大迎检及活动中被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通报的;
  4、
  由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负面清单问题类型及处理办法:
  1、较轻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影响不大,后果不很严重的,事态控制在城关镇内的。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批评,全镇通报,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5分,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2、较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由教育局(或镇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督办的、或监察室调查属实、或处理善后工作不力,负面影响控制在县教育系统内的。中心学校对当事人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10分,不得参加任何层级的评优评先活动;当事学校要写出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字数在1500字以上);个人要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3、严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媒体曝光(炒作)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做出批示督办事项、或不配合处理善后工作、有重大潜在危害的;或影响范围虽控制在县教育系统以内,但处置极其复杂,涉事金额较大的。除执行较重问题清单的处理外,当事学校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校长、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字数在1000字以上),当事人的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20分,当事人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岗位晋级,直接安排到其他乡镇交流;问题特别严重,受到上级纪律处分的,当事人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城关镇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制度自出台之日起实施。

【篇四】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聘用的所有专兼职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在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场合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4.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
  5.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6.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等。
  7.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围观参与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等活动。
  (二)学术道德方面
  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
  9.伪造科研数据,捏造、篡改、剽窃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定、申请学位、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1.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2.在未参加研究或创作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3.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
  14.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
  15.虚假标注获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故意夸大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技术风险。
  16.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
  (三)教育教学方面
  1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抛弃学生、撤离职守。
  1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
  19.消极对待教学工作。
  20.要求学生从事对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21.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2.以吃喝的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影响校园风气。
  23.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
  24.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5.违反校规校纪,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6.有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等行为。
  27.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8.利用公务之便将学校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占为已有。
  29.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
  (五)廉洁从教方面
  30.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3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3.以不当理由占有学生应得津补贴,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34.有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其他行为。
  三、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教学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同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2.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3.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复核结果上报学校。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处置建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权限移交纪检人事部门等。
  4.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决定,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兼职教师通报本人单位。
  5.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再次组织复查。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教研及教改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教学单位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
  (三)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教学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首要内容。对教学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的;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篇五】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楷模。

  3.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参与网上网下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4.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5.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

  6.擅自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或有宗教背景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在校园内从事与宗教有关的活动或向十八岁以内人群宣传宗教思想。

  7.制造、传播各种谣言特别是政治谣言,散步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

  8.中国共产党党员教师背离党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

  9.参与吸食、贩卖毒品被查实。

  —1—10.上课无教学计划和教案。

  11.上课迟到、早退;课堂上吸烟、玩手机或接打电话;工作时间上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2.工作态度不严谨,在教学过程中时常出现知识性错误。13.上课故意不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有意留下部分内容,在课后要求学生搞有偿补课;或在假期组织收费补课,提前上新课。

  14.工作日午间饮酒和酒后上课。

  15.玩游戏上瘾、嗜赌成性,性质恶劣,影响正常教学工作。16.在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和评价过程中存在分亲疏厚薄等不公平公正现象。

  17.不关注留守、孤残、单亲等弱势学生群体;侮辱、歧视、孤立、排挤“问题学生”。

  18.对学生合理诉求置若罔闻或应付了事;工作上不服从安排,推三阻

  四、敷衍塞责、消极应对。

  19.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20.批评学生用词不当,涉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造成不良影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21.在学生评价中唯分数论优劣,指责、侮辱学科成绩靠后的学生。

  22.采取诱导、劝退、劝转学等方式变相开除“问题学生”。23.利用职务之便组织、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参—2—与校外培训机构对所任教班级的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24.未经批准在校外兼课,影响工作的。

  25.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者违规收受家长、学生财物。26.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从中谋取利益。

  27.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等不健康思想。28.教师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29.情趣低俗,出入娱乐场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30.教师以辅导作业等理由在个人寝室、办公室和学生宿舍、学生租住房等场所与异性学生私自单独接触、单独相处;猥亵、骚扰或性侵学生。

  31.衣着仪表、言行举止明显有失教师形象。

  32.不讲诚信,说一套、做一套,欺骗学校、同事、学生、家长。

  33.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在学术成果上造假、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研究成果。

  34.工作中拉帮结派、明争暗斗、相互猜疑、议论是非、诋毁同事、侮辱家长,影响职工团结和教师形象。

  35.与社会人员勾结,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36.参与违规宴席,操办违规宴席。

  37.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8.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存在不宜从教情形的教师从事课

  —3—堂教学和参与学生管理。

  39.幼儿园出现男性教师包班现象。40.其他经认定为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篇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和《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负面清单范畴
  (一)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贴吧、QQ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不守政治纪律,发表、传播不符合人民警察身份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不守组织纪律,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
  5.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机密。
  6.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8.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和人民警察声誉,违反职业道德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9.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10.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2.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3.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14.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15.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6.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9.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0.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21.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22.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3.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4.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5.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26.违反工作纪律、旷工,违反警容风纪要求。
  27.违反上级和学院规定,未经批准兼职兼薪。
  28.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上述活动。
  29.不守群众工作纪律,违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尊重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认真对待,推诿扯皮、故意刁难。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30.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1.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32.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33.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院组织人事处为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牵头单位,监察室为复核、监督单位。
  1.组织人事处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牵头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并报监察室。
  2.调查组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3.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建议,报学院进行处理。
  4.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监察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监察室联合有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师本人陈述和申辩。
  5.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机制
  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四、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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