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顺发范文网!

干部管理思考调研报告锦集四篇

调研报告 时间:2022-08-17

【www.bjjpsf.com--调研报告】

一般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干部管理思考调研报告锦集四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干部管理思考调研报告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机关各部门中层职位管理,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全面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能上能下,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六条选人用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机关各部门的正副股职岗位干部,干部身份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企业编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园区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层干部(涉及党纪党规仅针对党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重加强理论学习,严守党的纪律,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鲜明,具有履行职责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本职,刻苦钻研,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胜任本职的业务能力。

(三)工作积极进取,勤奋努力,服从管理,任劳任怨,敢于担当,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有公道正派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拔担任中层正股职的,须任中层副股职满一年;提拔担任中层副股职的,须试用期满转正考核合格后。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没有称职(合格)以下等次。

(三)男性年龄在51周岁(不含)以下,女性年龄在49周岁(不含)以下。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5周岁以下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0周岁以下须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位和职数内进行,不得突破核定职数配备中层干部,不得自行设置内设机构和中层职位名称。党委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要求,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注重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严格落实年轻干部选配专项预审制度。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严格按照动议、民主推荐、提出方案、职位职数审核、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任职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选拔中层干部时,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培训制度。新任中层干部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参加园区组织的任职培训,培训实行点名调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培训所任职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试用制度。新任中层正股职、副股职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从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新任中层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试用期间如发现有影响继续任职的问题,立即解除试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对各方面表现好、能胜任现职的,提请党委讨论后,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组织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中出现失误、群众意见多的,提请党委讨论后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原职级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综合能力的;在一个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男性年满54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调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因违法违纪应当免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辞职、辞退或者调出的。

(二)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三)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第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因工作能力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对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业绩考评激励与警示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廉政行为评价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政治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使用,以增强考核的激励和警示作用。对绩效考核结果差、不胜任现职工作的中层干部,应调离其岗位或降职使用。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转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按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干部管理思考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1.管会基本情况托林寺管委会于2011年xx月xx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正科级建制单位,管委会编制xx人,实有xx人,其中:驻寺干部xx人,民警xx人,行政级别:正科xx人(主任),副科xx人,委员人,民警xx人,学历情况:本科学历xx人,大专学历xx人,性别分配:男xx人,女xx人,年龄阶段:20--30人,31--50岁xx人,平均年龄为xx岁。

2.寺庙基本情况托林寺,位于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城西北的象泉河畔,始建于北宋时期,11世纪初(996年)由古格王益西沃仿桑耶寺修建,是古格王国在阿里地区建造的第一座佛寺,托林,意为“飞翔空中永不坠落”。托林寺1996年被列为“国家一级文物保护单位”,现托林寺共有9名编内(持证)僧人,平均年龄37岁,均为札达县籍农业户口;其中在寺僧人8名,外出学习1名(在西藏佛学院学习)。

托林寺作为全县最大的格鲁派寺庙,在信教群众和宗教领域中有着重大的影响力。二、工作开展和政策落实情况:1.是扎实开展寺庙“六建”工作,在寺庙建立长期、稳定、有效的管理机构及党组织,牢牢掌握寺庙的领导权,配齐配强寺管会班子,充实寺庙管理力量,完善寺庙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寺管会和特派员“管理、服务、教育”三项工作职能和寺庙管理主体,切实把寺庙管好、管稳定、管和谐;2.是广泛开展“六个一”活动。

一去僧人家走访,认真了解家里存在的实际困难,着力帮其解决;二和僧人交朋友,了解寺情僧愿;三来规范各类台账,制度完善上墙;四是建立了僧人个人档案,更新以往数据;五是过年过节去慰问,时常关心入细微;六是重点帮扶困难僧人,使其感受到党的政策好;3.是落实寺庙“九加一”目标,强化寺庙公共服务,实现了寺庙有领袖像、有国旗、有寺庙书屋、有报纸、有电影,通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和僧舍全覆盖;4.是全面开展和谐模范寺庙和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及“两保一低”工作,定期进行僧尼体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全覆盖,使僧人切身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及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的温暖,享受到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成果;5.是深入推进寺庙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僧尼的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自觉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增进修养,坚决抵制和反对达赖集团的渗透破坏,不参与分裂祖国活动,不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不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管理活动;6.是切实加强寺庙维护稳定工作,严格执行僧尼“从下到上申请,从上到下审批”的请销假制度,及时掌握僧尼的动态和去向,实现了“三不出”的维稳目标,确保了札达宗教领域的绝对安全,确保寺庙持续稳定、全面稳定、全年稳定;7.是深入落实“双联户”创建活动到寺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寺管会成员10人分2个联保单位;僧尼9人分3个联保单位,“双联户”工作落实寺管委员会成员和寺庙僧尼,建立起了联保户,形成网格化管理工作,确保“双联户”工作在我县开展取得成效;8.是建立“以寺养寺”的工作机制。

托林寺门票和旅馆收入一部分用于改善僧尼生活条件;一部分作为僧尼的养老金和公益金;一部分用于寺庙的小型维修以及寺庙文物的保护方面。

第3篇: 干部管理思考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干部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全乡村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对象

凡具有村干部身份的人员,均属此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干部编制

一般情况下,为干部核编内职数(在岗),村官不列入干部编制。

第三条 任职规定

1、党支部组成人员原则上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乡党委考察后直接任命。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或是由领导机关直接任命的,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可以变动或解除。

2、村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和安排,通过村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退休规定

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以缴纳社保的年龄为准)。

第五条 工资待遇

村干部工资报酬实行“浮动年薪制”,年终根据乡党委、政府对村级考评结果批复确定。原则上由考评工资、规模工资(公安系统人口数计算:1元/人)、基础工资三部分构成。其中,主任基础工资按支书基础工资的95%发放,副支书基础工资按支书基础工资的90%发放,其他干部基础工资按支书基础工资的90%发放。另外,原则上村自评人员工资按误工补助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选任干部的工资;兼职村干部工资不高于支书工资的60%。

第六条 退休金领取

2019年5月16日前离任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村干部,按照原有政策执行。2019年5月16日后退休的村干部,由各村财务发放退休金,退休金数额由各村根据以往情况商定,退休金在本人领取社保金后立即停止发放。

第七条 参加社保相关规定

1、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对象为符合村干部编制的正职干部。

2、社保在任职期间缴纳,中途离职立即停缴。

3、社保统筹款按县配套,县负担40%,乡负担30%,个人负担30%,缴费标准参照县标准执行。

第八条 待遇免除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做二次安排,不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触犯法律被判刑的;违反党纪政纪受开除党籍或开除工作处分的;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依法被罢免的。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为乡党政办,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乡党委另行研究确定。

第4篇: 干部管理思考调研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干部管理包括:提拔调整、交流轮岗、备案、教育培训、纪律监督等。

第三条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管,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二章提拔调整

第四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能力、注重实绩、注重公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五条提拔科级干部除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提拔任科长等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6、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必须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在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需要改善结构或充实紧缺型人才或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八条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开职位及条件、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依照竞争上岗总分高低按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九条采取民主推荐等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主要程序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民主推荐同时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应由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人数较多的可由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应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要全面、历史地看待干部,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组织考察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查阅档案、廉洁自律鉴定等方式,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结束后,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综合成绩以及组织考察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公开选拔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事先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包括提拔调整的理由、掌握的原则、空缺职位及数量、职位标准条件、程序步骤等,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组织考察前,集体讨论决定前,都应根据人选情况在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充分酝酿。

文化宣传、政法系统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分别征求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的意见。有关单位科级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科科长实行重点管理。单位调整人事(干部)科科长前应与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在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后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向市委组织部汇报人选情况。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单位方可研究决定。

第三章交流轮岗

第十五条按照培养锻炼、盘活资源、激发活力、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大科级干部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轮岗力度,推进市直单位之间、市直单位与县乡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交流轮岗形式主要包括转任、调任和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对象:

1、长期担任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以及办公室等行政综合科室主要负责人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七条交流轮岗一般结合单位科级干部调整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或与其他机关间转任m

第十九条按照鲁组发[2009]48号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任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不包括聘用制干部、工人等身份人员。

第二十条调入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须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

调任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提出调任人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调任公示,报批或备案,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等。

对拟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调入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审批后,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计划地选派科级干部到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稳定的一线,艰苦困难和复杂环境中,以及国有企业进行一年以上的挂职锻炼,开展实践培训,开阔视野,丰富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四章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备案的范围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科级干部,以及市直机关下属副县级单位副职。

教育、卫生系统的县级事业单位提拔调整的科级干部,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必须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不影响任职的,及时将干部调整情况报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下发任命文件。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除选举产生或经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干部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经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科级干部由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任职的,其任职时间自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或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当选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备案时应报送干部任免通知;备案报告,并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纪要和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科级干部备案登记表、领导职数编制文件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各呈报一式三份。由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职务的,同时报送干部本人档案。

备案重点审查干部调整工作程序、配备职数、提拔重用干部的民意、任职资格条件、现实表现、集体研究讨论情况和公示情况等。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教育培训工作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执行上级调训任务、分期分批选派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脱产培训、动员干部搞好自学等,并按规定实行培训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晋升领导职务时,必须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进行任职培训。对于新考选的干部,试用期内必须进行初任培训。

第二十八条科级干部一般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脱产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要按照上级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培训,对不按规定落实培训任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六章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市直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科级干部任免工作,严格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严格按职数配备,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备案工作规定。对违反“十不准”纪律和未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同意动议干部,或未经备案公布科级职务的,一律不予承认,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轮岗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组织人事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是本部门、本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混乱、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理。

本文来源:http://www.bjjpsf.com/qingshibaogao/108591/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