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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关于驻在部门政治生态情况的调研报告3篇

调研报告 时间:2021-07-18

【www.bjjpsf.com--调研报告】

纪检组关于驻在部门政治生态情况的调研报告3篇

纪检组关于驻在部门政治生态情况的调研报告(1)

关于对派驻部门纪检组加强管理的问题研究

关于对派驻部门纪检组加强管理的问题研究 麻江县纪委教研室 (2004、7、28) 麻江县自2001年起至今,共向8个县部门派驻了纪检组,分别是县农业局、林业局、水电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计生局和县农办。 通过派驻纪检组,促进了所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推进了全县反腐倡廉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在思想上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不断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2、派驻纪检组长同时明确为所派驻部门的党组成员,通过强化“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不仅促使班子较好地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且促进了部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3、受理所驻部门信访举报,及时介入协调处理执法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化解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4、配合县纪委办案人员查办有关案件,严厉惩治腐败,有效教育了干部;5、积极参与抓好所驻部门中心工作,促进了部门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工作尚在摸索之中,难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经调研梳理,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单位领导对派驻纪检组工作认识还不够,认为派驻纪检组不利于工作的开拓,有时有些重大事项的研究没有通知纪检组长参加,从而使监督失空。 2、纪检组干部工资、编制在县纪委,而工作在派驻单位,个别同志对这一工作关系尚未处理好,工作的主人翁精神还没有充分发挥。 3、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掌握还不够系统,业务技能还不够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组职能作用的发挥。 4、纪检组人手不足,仅组长一人,有的工作开展困难,尤其是在查办案件方面,一人办案取证不合法。 5、有的纪检组长分管工作较多,比如有的除了抓纪检外,还负责党建、扶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致使精力分散,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 下步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1、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一是会议制度,明确规定纪检组长必须参与所派驻单位的一切班子会议,参与各重大事项的研究,确保监督到位;二是报告工作制度,要求各纪检组每季度将工作情况向县纪委报告一次,重大问题、倾向性问题要随时报告,以便县纪委了解掌握各方面情况,为决策提供好依据;三是考核制度,要根据纪检组一岗双责的实际,制定出比较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并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四是述职制度,规定各纪检组长每年年终除在所驻单位就全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述职外,还要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述职;五是联系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县纪委常委联系纪检组工作制度,纪委常委要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深入了解其工作情况,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搞好指导。 2、进一步加强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明确部门“一把手”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通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等,强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意识,提高对纪检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从而推动纪检组工作的开展。 3、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作为派驻纪检组要抓好所驻部门的纪检工作,没有比较系统全面的纪检业务知识是不行的。县纪委要在纪检组自学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集中组织开展一些业务培训(比如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同时还可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分期分批轮训,另外也可采取抽派纪检组同志配合参与委局机关办案的方式,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工作技能。 4、为便于纪检组开展工作,尚需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纪检员,一来缓解纪检组工作的强度,二来使其工作合法化。 5、各部门在班子分工中,要尽量确保纪检组有足够的精力抓好纪检工作,更好地推动部门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纪检组关于驻在部门政治生态情况的调研报告(2)

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

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十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是指派驻纪检组组长以谈心谈话的形式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的交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在部门党员干部,主要是指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约谈要坚持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帮助教育的原则;坚持交流思想、增进理解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促廉从政的原则。

第五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每年约谈驻在部门每名党员干部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由派驻纪检组组长确定。

第二章 约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对派驻机构和干部意见及建议;其他党员干部有关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剖析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第八条 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遵守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 指导性约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遇到有关廉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情况、要件原因、提供咨询,进行廉政指导和把关。

第十条 沟通性约谈。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积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正确认识、对待和支持纪检监察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三章 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 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驻在部门内设机构集体、驻在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约谈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进行。

请进来,即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请党员干部到派驻机构办公室、会议室等地点进行谈话。

走出去,即派驻纪检组组长采取与党员干部提前预约的方式,深入党员干部工作地或家庭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约谈既可以采取一事一谈,也可以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约谈的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每年年初,由派驻机构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并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约谈方案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负责审定。

(二)印发通知。通知约谈对象,告之约谈内容,衔接约谈时间和地点等。

(三)前期准备。约谈前,派驻纪检组组长和约谈对象分别做好约谈准备工作。派驻纪检组组长要对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准备好有关谈话资料,提高约谈的针对性;约谈对象可以视情况准备书面材料。

(四)进行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派驻机构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和服务等工作。

(五)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并呈报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后,谈话记录由派驻机构负责存档。

(六)解决问题。对约谈对象反映的问题,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约谈对象进行反馈或答复。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根据约谈的对象、内容、时间和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等,可由派驻纪检组组长别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第五章 约谈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是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派驻纪检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派驻机构和派驻纪检组组长要积极争取驻在部门支持、配合和协助搞好约谈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组组长可视情况,委托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及派驻监察室主任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

第十九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和参加约谈,引导和鼓励党员干部大胆向派驻机构汇报思想、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度约谈工作结束后,派驻机构要对约谈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对约谈中发现的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运行和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和整改意见,视情况和规定提交驻在部门党委(党组)。

第六章 约谈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约谈对象的思想认识,使之感受到约谈是一种是重视、关怀和爱护;积极营造良好约谈氛围,实行和谐约谈、互动约谈、双向约谈,提高约谈效果。

第二十四条 要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约谈,提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纪检组关于驻在部门政治生态情况的调研报告(3)

三一文库(>
  一、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1、坚持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首要任务,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和审理工作基本程序审核处理案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核,对手续、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切实发挥内部审核和监督制约职能,努力把好案件质量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审理工作顺利进行。落实自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先移送审理的规定以及重大、复杂案件适时提前介入的办案要求。

  2、依纪依法办理申诉案件和申诉信件,切实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和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加大对重点申诉案件和报结果申诉案件的跟踪督办力度,帮助协调解决复查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注重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加强沟通,确保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落到实处,重点解决长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申诉问题。

  3、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和事项,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强化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行政争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确保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渠道畅通,严格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增强应对行政争议事项的能力。

  4、认真办理区纪检监察机关就违纪行为定性和处理征求意见的案件,审慎解答涉及案件相关问题的咨询。

  5、承办区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对案例的分析研究和利用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的工作,召开案例分析座谈会、研讨会等。采取协作互审的方式,共同审理疑难案件。通过实际案件审理、分析案情、答复咨询、备案审查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审理人员的案件审理工作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把好案件质量关。加大调研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拓宽调研思路,完善调研方式和途径。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将调研成果向实际工作转化。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全面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按照区纪委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坚持学习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参加上级纪委举办的审理干部业务培训班,努力提高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和完善案件回访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建立科学严密的业务流程。转变作风,深入基层,加强对审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审理方式改革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把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本文来源:http://www.bjjpsf.com/qingshibaogao/3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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